2026年9月14日,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FWS)局长 Brian Nesvik 签发了一份内部备忘录,要求联邦执法人员彻底倒转对《濒危物种法案》(ESA)核心条款 take 的执行口径。这份在9月17日被非营利机构生物多样性中心披露的文件规定,只有当开发或作业行为属于专门以特定动物为目标的主观作为时,执法端才会认定其构成违法。
这意味着因伐木、修路、采矿或航运直接导致的野生动物群体伤亡,只要当事人主观动机不是冲着猎杀动物而去,联邦监管体系便不再将其定为非法。这不仅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生态治理基石的彻底切断,更是行政部门在国会未作修法的情况下,通过重构司法主观要件进行的一场行政翻案。
从砍树撞蝙蝠到巨轮撞鲸:两步架空法定许可
Nesvik 在9月备忘录中给出了极端的执行范例:一艘非故意撞击鲸鱼的轮船不构成违法捕杀,因为该船的航线并非针对鲸鱼而设定;同样,砍倒一棵大树不构成对树上栖息蝙蝠的违法猎杀,除非伐木者的明确目的就是杀死或捕获这批蝙蝠。
这一口径是对数月前监管动作的实质升级。在此备忘录签发前的2026年7月10日,内政部与商务部已经出台最终规则,在行政层面正式废除了将严重破坏栖息地纳入 harm 的监管定义。当时行政主管方对外强调该调整仅为减少土地所有者的额外合规负担,依然禁止直接导致野生动物伤亡。但9月披露的文件证实,行政分支直接把主观要件缩减为三项极其苛刻的门槛:积极作为、故意针对特定动物,以及产生直接即时影响。
这种解释从根基上架空了国会制定的立法体系。在 ESA 框架下,第10(a)条明文确立了附带猎杀许可(Incidental-Take Permits)以及配套的栖息地保护机制。按照半个世纪以来的行业通行惯例,无论是林业公司成片伐木,还是管道与风电建设,企业必须提前进行环境评估,在可预见会造成物种伤亡时申请许可并注资建立生态补偿基金。新备忘录直接宣称附带产生的死亡不是违法,企业自然也就失去了申请许可和支付补偿费用的法定理由。
翻出三十年前败诉异议,借反雪佛龙旗号翻案
这份备忘录的行文逻辑几乎一字不差地复刻了三十年前的一份司法异议。在1995年的 Babbitt v. Sweet Home, 515 U.S. 687 案中,最高法院以 6-3 裁定,国会制定法案的目的就是提供最广泛的保护,破坏核心栖息地造成的动物死伤受法律管辖。当时由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起草的多数意见直言,若按异议方的逻辑,开发者明知会灭绝某类濒危海龟而排干池塘,只要声称自己目的不是为了弄死海龟,就能免除所有责任。
当年持异议的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与威廉·伦奎斯特主张严苛的文本原意,认为法案只能管辖直接针对具体活体动物的故意捕杀行为,国家要保护物种只能花钱向私人买地。这篇三十年前未被采纳的少数派意见,如今成了 FWS 执法改革的操作蓝图。
行政分支敢于在今天执行当年的异议,是因为2024年最高法院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案中正式推翻了统治司法界四十年的雪佛龙尊让(Chevron deference)。联邦机构原本被赋予的法律模糊解释权被收回,要求法院独立探寻法条的单一最佳含义。保守派与前土地官员威廉·佩里·彭德利等人借此认定,1995年 Sweet Home 判例正是雪佛龙框架下的产物,必须彻底纠正。
然而这一举动在法理上存在致命硬伤。最高法院在 2024 年推翻雪佛龙准则的判决书中已经写得清清楚楚:先前依赖该准则作出的既定判例,其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的效力并不因新判决而自动失效。行政官员单凭一份内部指引直接架空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最高法院既往判例,本身在司法程序上就是越权操作。
当动机替代了生态结果,濒危物种的灭绝门槛便只剩下施害者的口供。
州政府联名起诉与开发商的法律豪赌
目前,以2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为首的联合诉讼已正式递交至联邦法院,指控联邦内政部与 FWS 违反《行政程序法》并违背最高法院既有先例。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德鲁·默根指出,这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前所未有的瓦解,行政机构实质上是在宣告只要并非故意,造成物种死亡便完全不用承担后果。
- 风险.依据当前备忘录跳过 Section 10(a) 许可抢跑开工的能源开发、林业及基建企业,将面临极高的项目叫停与法律追溯风险,一旦巡回法院下达全国性初步禁制令,未获许可的附带杀伤行为将直接失去免责抗辩。
对于私营资本而言,这份备忘录并非真正的监管解脱。由于备忘录并未经过公开通告与评议程序,加之其明显抵触 Sweet Home 判例的先例效力,联邦地方法院极有可能在数月内下达全国性禁制令。在法理拉锯落地前,任何将推土机开进敏感生境的开发动作,都将变成一场不可逆的法律赌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