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 whoownsthecode.com 的网站最近上线,首页做成 zsh 终端的样子,你输入 whoami --code,它回你一行:author: none, copyright: not eligible, status: unowned, undefendable。翻译过来就是一句话:纯AI写的代码,没有人类作者,法律不保护,谁都能拿去用。
这个判断本身没错,美国版权法确实要求"人类作者"。但这个网站的问题在于包装方式——它把两个判例做成"已经 merge 进记录的 commit",暗示这事已经板上钉钉。我查了一下这两个判例的原文,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Thaler v. Perlmutter:判的是极端情形,不是vibe coding
这案子2025年3月由D.C.巡回上诉法院终审,三位法官一致认定:AI系统本身不能是作者,版权法要求作品先由人类创作。今年3月最高法院拒绝调卷复审,维持原判。
听起来很硬,但法院判的是一个极端案例:原告Thaler本人在申请时明确声称这幅作品是AI"完全自主生成、没有任何人类创造性贡献"。法院顺着他自己的陈述做出判决,压根没碰"AI辅助、人类做了实质修改"这类真实工程场景。Thaler本人是否因为设计、运行这套系统而构成人类作者,这个问题因为程序性问题被法院直接跳过,连审都没审。
也就是说,这个判决否定的是"我承认这全是机器做的,请给我版权"这种自杀式申请,对绝大多数用Copilot、Cursor辅助写代码、再由工程师评审改动的团队,根本没有直接约束力。把它套到"vibe coding产出的代码一律不可版权"上,是拉远了射程。
Thomson Reuters v. Ross:压根不是代码案
原网站把这案子形容成"首个拒绝AI训练合理使用抗辩的判决,收窄了许多团队以为拥有的保护伞",听着像是给所有生成式AI训练判了死刑。
事实是,Ross Intelligence做的是法律检索引擎,不生成新文本也不生成代码。法官Bibas 2025年2月的判决,针对的是Ross训练时复制了Westlaw的判决要旨(headnotes)这类编辑性文字。判决书里特别写明:本案不涉及生成式AI。法院还专门区分了"复制编辑内容训练模型"和"复制代码实现互操作性"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场景——后者在Google v. Oracle、Sega v. Accolade里早有先例支持。
更关键的是,这案子还没完。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今年6月已经开庭听取口头辩论,截至目前尚未判决。二审焦点之一,是"AI训练许可市场是否能算作市场损害"——这个逻辑存在明显的循环论证风险:版权方先声称存在许可市场,未经许可训练就被认定损害了这个市场,而市场损害本身又被拿来反证合理使用不成立。这套论证能不能立住,连一审法官所在的法律圈都有分歧。
把一个仍在二审、专门排除生成式AI的判决,包装成"给代码生成模型训练收紧的先例",这一步跳得有点远。
版权局的报告,给的是操作手册,不是判决书
三个"锚点"里最实在的其实是2025年1月美国版权局那份报告。它的结论比网站呈现的细致得多:AI辅助不必然导致代码不可版权,只有完全由AI生成、或人类没有对表达性要素施加足够创造性控制的部分,才不受保护。
报告还区分了两种情况——AI只是自动补全、重构、调试这类工具性辅助,不影响人类主导部分的版权;但如果整个流程只是"写详细提示词、跑几轮、挑一个最好的结果",通常不足以证明人类对代码的表达性选择有实质控制。
这意味着架构设计、算法选择、代码组织方式上的人类决策,是可以留痕、可以主张版权的。这跟网站给出的"人重写之前AI部分永远不受保护"的二元表述,不是一回事——版权局给的是一条具体的达标路径,不是一刀切的禁令。
- 结论.企业该做的不是回避AI编程工具,而是把架构文档、代码评审记录、修改日志这些"人类创造性控制"的证据链留下来,这才是能在尽调和诉讼里拿出手的东西。
whoownsthecode.com这类工具站的商业逻辑不难猜:先制造恐慌,再导流到评估或咨询服务。用git commit的视觉语言讲判例,确实比法律术语好懂,但也顺手抹掉了"一审""二审""刻意留白"这些关键限定词——恰恰是这些限定词决定了企业真正的风险敞口有多大。
- 风险.如果团队因为这类叙事直接停用AI辅助编程,或者反过来完全不做贡献留痕,都是被这套"确定性包装"带偏了方向。
真正值得盯的,是第三巡回法院对Ross案的终审。如果"AI训练许可市场可以构成市场损害"这套逻辑被坐实,才是第一个能延伸到代码生成模型训练的信号。在那之前,企业该做的不是恐慌,是把每一次人类做过的架构决策和代码评审,变成一份能拿出来说话的记录。
